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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函〔2025〕3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函〔2025〕3号)
《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大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崇左市委办公室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办函〔2025〕19号)《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等。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上的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一样的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市域统筹,属地为主。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市域统筹,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域内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并按要求开展联防联控。
(4)明确职责,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应对污染天气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压实各级各部门在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有人、有据、有序、有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部门联动,多元参与。建立完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本预案是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市城建集团、工投集团、国投集团,崇左供电局、市气象局、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石化广西崇左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崇左销售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各有关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相关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崇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做检查;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公司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来更新;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制定机动车限行绕行方案;负责对农业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管;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发布启动、调整或终止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指导媒体部门配合开展健康防护、自愿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4)市教育局: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保护措施,负责联系、提醒高校做好健康防护。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有关工业公司落实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工业公司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联合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负责开展柴油车、货车等黑烟车的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路检路查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开展渣土等散货运输车检查,严厉打击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做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矿山、取土场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已供待建地块做好扬尘、禁烧等管控,将尚未办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裸土停车场和土地平整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加强督查、巡查。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所监管的项目建筑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和暂停露天喷漆,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负责督促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企业采取防范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严格查处渣土车辆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运输、抛洒滴漏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客运、货运等冒黑烟的治理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加强码头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督促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做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非道路工程机械管控工作。
(11)市水利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督促市本级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落实扬尘管控工作,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水利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蔗叶综合利用工作,监督制糖企业履行蔗叶禁烧环保责任,督促制糖企业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工作落实到位;指导推进全面实施甘蔗机械化收获、甘蔗秸秆破粉碎还田和离田综合利用;落实露天焚烧秸秆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挂钩措施;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引导。
(13)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负责督促加油站落实错峰卸油等减排措施;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临时关闭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等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联合检查。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配合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开展消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产品以及对生产、销售领域的烟花爆竹质量等进行监管;负责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做监督检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开展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指导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17)市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火减灾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停止“炼山”的作业。
(18)市城建集团、市工投集团、市国投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的单位和建设施工工地等按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19)崇左供电局:负责协调落实公网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对企业生产实施限电或断电措施。
(2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观测、预报、分析,提供气象观测资料和有关的气象监测服务;参与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及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决策和是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供数据支持;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分析外来污染源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工作。
(22)中石化崇左分公司、中石油崇左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按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辖区内重点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内大气污染源清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应急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错峰生产,落实减排、治污措施;按应急响应管控要求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加强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治理;加强对露天餐饮经营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行为,以及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加强督查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错峰施工工地名单。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落实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3.1.1 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状况观测,以及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自治区预报预警、崇左市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3 会商。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15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市级预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预测预报情况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发布区域预警提示时,崇左市按相应等级预警进行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根据本级应急预案或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发布县(市、区)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市级预警后,各县(市、区)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应急响应。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测结果,结合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达到预警条件时,组织发布崇左市的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获得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发布红色预警(含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预警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预警根据各地预案发布程序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两者比例总和的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通过严格控制有色金属、水泥、制糖、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SO2、NOX、PM减排。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通过严格控制化工、板材、印刷、加油站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飞行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媒体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燃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负责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采取优惠政策引导市民夜间加油。
(4)市气象局密切关注我市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导企业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督促燃煤电厂、水泥、制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削减10%以上;对涉气重点排放企业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涉工业锅炉、炉窑的重点排放企业限产或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城区范围内所有项目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对工地出入口因施工造成路面污染范围进行冲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施工工地停止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石料破碎、建筑破拆、道路施工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除外),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作业。加强巡查检查,严厉查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堆放易起尘物料的工地、采石场、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和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等场所停止作业,并对上述场所出口500米路段冲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泥头车执法检查,在泥头车主要行驶路段、重点路口、高频污染道路、重点出土工地周边道路、泥头车集中停放点、跨区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设置检查点,依法严厉查处车厢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加强泥头车运输路线清扫保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建成区内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及行道树、绿化带喷淋频次每天不少于2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重点路段增加洒水、喷雾降尘保湿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执行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加强对柴油货车、黑烟车、工程机械车、手扶拖拉机等车辆绕行城区制度的落实管控;加强对拥堵路段车辆的指挥调度;对城区道路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加大对证照不全“黑车”的打击力度。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重点区域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加大露天焚烧管控,加强城区及周边的巡查管控,禁止“炼山”行为,严厉查处露天禁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实行全域全时段禁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停止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调漆、喷烤漆工序错时作业(08:00—18:00停止喷漆作业),禁止露天喷漆、刷漆作业;加强废气治理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平稳运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重点区域餐饮、露天烧烤摊点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要求经营者加强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管理,禁止油烟直排,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安装运行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严格取缔不合法经营摆卖摊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负责加大全市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巡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督促城区及周边加油站落实错时卸油减排措施(10:00—18:00停止卸油作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源头管控,强化运输、存储、销售等流通环节的监管,按照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联合执法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媒体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市教育局负责提醒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郊游等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确需举办的,相关批准和承办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需做好应急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企业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削减20%以上,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削减达到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配备所有喷淋系统、雾炮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全时开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采取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涉喷漆工艺4S店、汽修店调漆、喷烤漆工序停止作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临时停用工地燃油机械(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4.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媒体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企业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量削减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削减达到20%。必要时对部分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停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涉气重点企业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发现超标排放行为,责令停产整治并依法查处。强化包装印刷、塑料、化工、家具和木材加工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对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责令停产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禁止泥头车上路(城区道路)行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采取停产措施。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执行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在国控站点周边三公里路段设置关卡,对柴油货车、黑烟车、工程机械车、手扶拖拉机等实施绕行,禁止驶入国控站点周边重点路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城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港口、物流等重点行业企业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负责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加大秸秆露天焚烧巡查管控工作力度,科学排班,对重点区域安排人员24小时全天值守,确保全时段禁烧。
发布预警通知12小时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组织开展现场督查,核实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是否采取有效应急响应措施,评价工作力度和成效。
市委宣传部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单位要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大气污染应急工作,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积极对接自治区和市级预警预报,及时做好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整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配备必要通信器材,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对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辖区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的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培训预案制度,根据应急预案(或应对工作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办: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崇左市行政审批局 管理维护:崇左市信息中心